食品標簽標識禁止性規定匯總(一般食品)
2021-11-30 1301
(一)包裝設計與材質:GB 4806.6-2016 食品安全標準 食品接觸用塑料樹脂GB 4806.7-2016 食品安全標準 食品接觸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4806.8-2016 食品安全標準 食品接觸用紙和紙板材料及制品GB 9685-2016 食品安全標準 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劑使用標準GB 11676-2012 食品安全標準 有機硅防粘涂料GBT 10004-2008 包裝用塑料復合膜、袋 干法復合、擠出復合QBT 1014-2010 食品包裝紙GB 23350-2009 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 食品和化妝品包裝用原紙、材料不得使用回收廢紙、回收塑料、酚醛樹脂,不得使用工業級石蠟,食品包裝上油墨、顏料不得印刷在接觸食品面。《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 食品和化妝品》要求食品不得過度包裝。例如:糧食初級加工品的包裝空隙率不得大于10%,包裝不得超過3層,除初始包裝的外包裝成本總和不得大于食品售價的20%。 (二)不得標示與商品和知名商品商標、名稱、包裝、裝潢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標、名稱、包裝、裝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規定:不得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不得在不同或相同相近似商品上擅自使用商品、知名商品特有的商標、名稱、包裝、裝潢或者相近似的商標、名稱、包裝、裝潢;不得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它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不得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反向假冒);不得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不得將“”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三)標示內容不得模糊不清。GB 7718-2011 食品安全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28050-2011 食品安全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包裝、標簽、標識標示內容必須清晰、醒目、持久、易于辨認和識讀。食品或者其包裝上應當附加標簽、標識(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不附加的食品除外)。應當直接標注在小銷售單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裝上,應當清晰醒目,背景和底色應當采用對比色,使消費者易于辨認、識讀。 (四)標示內容不得有封建迷信、黃色內容。包裝、標簽、標識標示內容必須通俗易懂、準確、有科學依據、不得標示封建迷信、黃色、貶低其他食品或違背科學營養常識的內容。內容應當真實準確、通俗易懂、科學合法。 (五)標示內容不得有疾病及其它虛假、誤導、欺騙內容。《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標識管理規定》、《食品廣告管理辦法》等規定:包裝、標簽、標識內容不得以虛假、使消費者誤解或欺騙性的文字、圖形等方式介紹食品,也不得利用字號大小或色差誤導消費者;不得以直接或間接暗示性的語言、圖形、符號,導致消費者將購買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質與另一產品混淆;凡是加工過的食品,不得在包裝、標簽、標識上或名稱前加“鮮”或“新鮮”等表明食品鮮活天然的字語;內容應當真實準確、通俗易懂、健康科學,不得虛假誤導,不得出現醫療術語、宣傳療效用語、易與藥品混淆的用語以及無法用客觀指標評價的用語。《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73條規定:“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功能。不得偽造或者虛假標注生產日期和保質期;不得偽造食品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其他生產者的名稱、地址;不得偽造、冒用、變造生產許可證編號等。不得偽造、冒用產品條碼;不得標注下列內容: (1)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預防、疾病作用的; (2)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 (3)以欺騙或者誤導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紹食品的; (4)附加的產品說明無法證實其依據的; (5)文字或者圖案不尊重民族習俗,帶有歧視性描述的; (6)使用國旗、國徽或者人民幣等進行標注的;食品包裝以下用語都不得有:1.免疫調節;2.調節血脂;3.調節血糖;4.延緩衰老;5.改善記憶;6.改善視力;7.促進排鉛;8.清咽潤喉;9.調節血壓;10.改善睡眠;11.促進泌乳;12.抗突變;13.抗疲勞;14.耐缺氧;15.抗輻射;16.;17.促進生長發育;18.改善骨質疏松;19.改善營養性貧血;20.對化學性肝損傷有輔助保護作用;21.美容(祛痤瘡/祛黃褐斑/改善皮膚水分和油分);22.改善胃腸道功能(調節腸道菌群/促進消化/潤腸通便/對胃黏膜有輔助保護作用);23.抑制腫瘤。不得標示對某種疾病有預防、緩解、或**作用。不得標示“返老還童”、“延年益壽”、“白發變黑”、“齒落更生”、“治癌”或其他類似用語。 (六)不得使用化等用語。《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七條規定:“廣告內容應當有利人民身心健康,促進商品和服務質量的提高,保護消費者的合法利益。廣告中不得使用、、等用語。”不得使用的廣告語違禁詞:1、、、、、、、、、、、、、、、、技術、、、、、、、、、、、、、、、、、、等性用語;2、XXX領導人推薦、XX機關推薦、XX機關、等借、機關工作人員名稱進行宣傳的用語;3、、、等宣稱質量無需檢測的用語;4、(但央行批準的除外);5、繁體字(商標除外)、單獨使用外國文字、或中英文結合用詞;6、、抑制、秘制等虛假性詞語;7、強力、、**、**、奇效、**、**、神效等夸大性詞語;8、**、復方、、、、、祛瘀、止咳、、療效、防治、、、腫瘤、增高、益智、各種疾病名稱等明示或暗示有作用的詞語;9、神丹、神仙等庸俗或帶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詞語。 (七)標示內容必須使用漢字(注冊商標除外),一并使用拼音、少數民族文字、外文的, 其不得大于相應的漢字(注冊商標除外)。包裝、標簽、標識標示內容必須使用規范的漢字(注冊商標除外);可以同時使用拼音或少數民族文字,但不得大于相應的漢字;可以同時使用外文,但應與漢字有對應關系(進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國外經銷者的名稱和地址、網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應的漢字(注冊商標除外)。 (八)強制標示內容不得小于1.8mm。包裝物或包裝容器表面面積大于35cm2時,強制標示內容的文字、符號、數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食品或者其包裝表面面積小于10cm2時,可以僅標注食品名稱、生產者名稱和地址、凈含量以及生產日期和保質期。食品名稱、配料清單、凈含量、廠名廠址、生產日期、保質期、產品標準號等為該標準強制標示內容。如果透過外包裝物能清晰地識別內包裝物或容器上的所有或部分強制標示內容,可以不在外包裝物上重復標示相應的內容;如果在內包裝物(或容器)外面另有直接向消費者交貨的外包裝(或大包裝),可以只在外包裝(或大包裝)上標示強制標示內容。 (九)食品標簽、標識不得與包裝物(容器)分離。標簽、標識不得與食品或者其包裝物(容器)分離。 (十)食品名稱標示必須醒目、突出,表明食品的真實屬性,不得縮隱、晦暗、含糊不清。《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通則》、《食品標識管理規定》規定:包裝、標簽、標識應在醒目位置,清晰地標示表明和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以動、植物食物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藝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個體、器官、組織等特征的食品,應當在名稱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樣,并標注該食品真實屬性的分類(類屬)名稱;當標準或行業標準中已規定了某食品的一個或幾個名稱時,應選用其中的一個,或等效的名稱;無標準或行業標準規定的名稱時,應使用不使消費者誤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稱或通俗名稱;可以標示“新創名稱”、“奇特名稱”、“音譯名稱”、“牌號名稱”、“地區俚語名稱’’或“商標名稱”, 但應在所示名稱的鄰近部位標示標準或行業標準中已規定的該食品的一個或幾個名稱或等效的名稱中的任意一個名稱;當“新創名稱”、“奇特名稱”、“音譯名稱”、“牌號名稱”、“地區俚語名稱”或“商標名稱”含有易使人誤解食品屬性的文字或術語(詞語)時,應在所示名稱的鄰近部位使用同一字號標示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當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因字號不同易使人誤解食品屬性時,也應使用同一字號標示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如“橙汁飲料”中的“橙汁”、“飲料”,“巧克力夾心餅干”中的“巧克力”、“夾心餅干”,都應使用同一字號;避免消費者誤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實屬性、物理狀態或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稱前或食品名稱后附加相應的詞或短語。如干燥的、濃縮的、復原的、熏制的、油炸的、粉末的、粒狀的。由兩種或者兩種以上食品通過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觀均勻一致難以相互分離的食品,其名稱應當反映該食品的混合屬性和分類(類屬)名稱;不得在食品名稱前后,冠以**名稱或以**圖形、名稱(不包括藥食兩用的物質)暗示療效、保健功能。
為滿足某些特殊人群的生理需要,或某些疾病患者的營養需要,按特殊配方而專門加工的食品(包括嬰兒食品),即特殊膳食用食品,可以在名稱中使用諸如“嬰兒配方乳(奶)粉”、“無糖速溶豆粉”(供糖尿病患者食用)、“強化鐵高蛋白速溶豆粉”(供貧血癥患者食用)等特殊含意的修飾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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